进入诈骗“关系链” 组织团伙帮洗钱 被告人万某某在网络上了解到一种“赚钱方式”,即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给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用于进出账,通过操作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帮助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。 万某某遂出售其个人5套银行卡并邀约被告人袁某某等4名“同乡”组成团伙进行分工,将诈骗团伙的犯罪所得从他人提供的银行卡中转入指定账户,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。 袁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联络到被告人支某某,支某某以1200元每套的价格向11名卖卡人收买银行卡四件套(即银行卡、手机卡、U盾、身份证照片),再以15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,从中赚取差价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万某某等人通过操作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掩饰、隐瞒他人违法所得,涉案金额750余万元;支某某等人收买并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信息资料,涉案银行卡300余套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万某某等17人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窝藏、转移犯罪所得,或收买、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,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其行为均构成犯罪。 首要分子万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五万元; 支某某犯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;其余1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✍️新闻爆料联系: ✍️广告商务合作: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