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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贿助放22中国“菜农”,大马拿督斯里及女商人不认罪

马来西亚通 2021-3-18 14:32 712人围观 安危事件

收贿助放22中国“菜农”,大马拿督斯里及女商人不认罪


马来西亚1名据称有“拿督斯里”头衔的商人和另一名女商人,因涉嫌声称可协助释放遭警方和移民局扣留的22名中国“菜农”而受贿,今日双双被控各2项受贿控罪,惟他们都不认罪,获准保外候审。


据称拥有“拿督斯里”头衔的是男被告莫哈末阿法沙(44岁),至于另一名被告则是玛莲贝微(41岁);2人今日在法庭通译员向他们宣读2项控状和交替控状的内容后,在法官苏扎娜面前否认有罪。


2项控状指出,莫哈末阿法沙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和23日,在吉隆坡的拉惹朱兰武吉免登酒店,向林盛财(译音)收取10万令吉和7万6000令吉的贿款,以协助释放被警方和移民局扣留的22名中国“菜农”。


至于玛莲贝微则被指于2020年11月6日,在位于吉隆坡UAB大厦的联昌银行分行,分别为自己获得来自林盛财的9000令吉和2万4000令吉贿款,以让她协助释放被警方和移民局扣留的22名中国“菜农”。


2名被告各面对的交替控状指出,他们分别在上述同样日期与地点,诱骗林盛财让后者相信他们可释放被警方和移民局扣留的22名中国“菜农”,令林氏分别向他们,交出17万6000令吉以及3万3000令吉的现款。


2名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(a)(A)条文,即受贿控罪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(1)条文下被治罪。


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。


在上述交替控状下,2名被告被指抵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(诈骗);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

2被告皆不认罪


地庭法官苏扎娜在2名被告皆不认罪后,批准莫哈末阿法沙和玛莲贝微分别以5万令吉和1万7000令吉的保释金和1名保释人的条件,保外候审。


苏扎娜也谕令2名被告,需在每个月的首个星期到住家临近的反贪会办公室报到,而他们的护照则需交由法庭保管,直至案件结束为止。


法官择定此案将于4月21日过堂。


较早时,来自雪州反贪会的主控官法利副检察司向法官建议,让莫哈末阿法沙和玛莲贝微,分别以20万令吉和5万令吉的保释金和1名保释人的条件,保外候审。


然而,莫哈末阿法沙的代表律师曼吉星向法官指出,其当事人患有高血压,同时育有4名孩子,是家里的经济支柱,因此要求降低保释金额至3万令吉。


此外,玛莲贝微的代表律师柏温德则向法官指出,其当事人患有哮喘,是一名育有2名孩子的单亲妈妈,同时需供养母亲,因此要求降低保释金额至1万5000令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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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作者: 马来西亚通